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和实际情况,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实验平台、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等建设。坚持促进优势、突出重点、建立特色的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条 学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 长:刘 晓、蒋晓明
副组长:刘洪宇、李 斌、赖小萍、孙向宇、谢希钢、袁贤莉、王庆国、邓顺川
成 员:唐春霞、李 科、周 涛、史铁尔、唐伟奇、贺雪娟、周志光、陈 新、方玲玉、陈 磊、龙新辉、卢 军、黄岩松、王 波、马佩勋、银样军、王兆平、肖 明、李玉珍、全 健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组织项目申报、上级评审检查及奖惩建议。办公室由财务处负责人任主任,组成人员包括教学院部、教务、科研、财务、资产、图书信息中心、基建后勤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规划编报、校内申报、实施监督、考核评估。归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教务处、科研处牵头负责教学实验平台、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图书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第七条 实施单位成立建设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由单个单位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专项资金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相关实施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进度安排,按规划立项、项目评审、建设实施、考核评估等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十条 规划立项。办公室按上级部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近期及中长期发展目标,会同编报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小组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确定立项项目、编写立项文本及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和湖南省的评审工作安排,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现场考察。相应建设小组负责相关材料准备、人员场地落实,按要求配合专家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实施。各建设小组在项目立项审批后进行总体建设方案的规划,按审批的建设年度及经费额度分阶段进行建设。总体建设方案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必要时会同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审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提出相应配套条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建设小组的总体和分阶段建设方案,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审批后相关部门按建设小组填写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书"进行采购和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内验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绩效考评和接受上级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以及配套经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项资金项目咨询小组,为项目调研、申报、论证、建设等各个过程提供智力支撑。同时根据需要调整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按照获批项目拨款额度的10%安排配套,用于配套建设和工作经费,统一调控使用。其中用于项目申报、调研论证、人员培训及奖励等经费不超过获批额度的2%。规划年度如有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可超过控制比例,以保证当年工作开展。
第十七条 配套经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第五章 评估奖惩
第十九条 建设小组根据学校批复的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对照"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进行建设效果自查验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验收复查小组至少由五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运行一年后,办公室牵头开展绩效评估。各建设小组按照建设考评指标自评,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绩效评估,提出结论意见,并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奖惩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审批。绩效评估结论将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在政策范围内,对建设效果、绩效评估结果良好的项目建设小组予以奖励,并对后续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对建设进展不力或使用绩效差的建设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限制后续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小组和相关部门的奖励,按获批经费、建设进度、绩效考评等分阶段进行。对申报项目,学校根据论证评审的结果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考评指标另行下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学校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