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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务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学院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组织人事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五条  学院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其他单位资助,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六条  学院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单位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院领导正职、正高职称教职员工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具有省部级级别的院领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均只能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具有省部级级别的院领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四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组织人事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核定购汇数额,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单位报送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不适用本办法,而适用学院有关出国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财政部、外交部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有所调整,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标准亦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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